法律界的前辈你们好:
我现在有一个关于耕地的纠纷,希望前辈帮我分析一下。具体事情如下:
事件一:
由于5年前本村农民A去世,村委没有收回他承包的责任田,导致他的耕田逐渐荒废,直至成为垃圾堆。今年初他责任田周围的四户(包括我家)将该荒废的田整理出来,种上庄稼。夏种时,由于原机耕路被其他农户侵占,村委想让农机从我们整理出来的田里通过,我本人同意通道两边的两家每家让出一部分田做为道路,但另外一B不同意,他要全部由我家出。后B通过和村委的关系,乘我家无人时,强行将我田里庄稼推平,并铺上石子修成4米宽的机耕路。qq2012。
我想打击一下送礼者的嚣张气焰,村委官官相互、仗势欺人、欺压百姓、违法乱纪,想拿起法律武器出这口恶气,
我想问:
1.当我们整理这个垃圾坑时(原是耕田,荒废5年造成),它还是否属于耕地?我们是属于非法侵占集体土地还是算开荒?
如果算耕地:村委未及时回收该土地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对于土地流转。抛荒5年村委都未收回
如果算开荒:村委就是侵权(《土地管理法》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我可以这样认为吗?
2.由于种植庄稼时未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意味着我们对种植的庄稼没有所有权?《物权法》中没有对该项进行说明。
3.村委铺路是否违法?(《土地管理法》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创业人物。
4.《土地管理法》十二条: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村委修的机耕路(农业机械用路)是否属于改变土地用途?
5.《土地管理法》中所说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是以村为单位还是以组为单位?
我是否可以作出如下要求:
1.要求村委赔偿。
2.要求村委对所做违法行为道歉。(我们多次主动协商时,他们态度非常蛮横)
3.要求回复该土地原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4.要求村委收回该责任田并进行重新分配。(84年及以后出生的人就再也没有进行过分配)
我查阅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还是因为理解不透彻,目前只能找到这几条,希望法律业内人士给予我帮助和支持,帮我看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能帮我再找出几条适用的法律及出处,将不胜感激。
我知道村里可以收回该集体土地,但是否一定需要提前下发集体土地收回的书面通知?直接采用强制手段收回是否违规? 1.是属于耕地,你们属于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抛荒5年不等同村委会未收回.程序上通俗的讲你这块地就是自动收回但未再发包的土地. 我想只要你明白了这一条就不会再这么想下面那么多条了吧!注:我不是律师,我是一名乡镇土管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