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村官。我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于采取以下模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商为村民盖楼及其他基础设施,剩余地皮归开发商使用。请问这种模式是否可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希望知情者给以解答,谢谢! 感动于您的法律意识,我是一名律师,回答如下:土地。 1,您所任地区由于是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您所在的村的土地性质应该是属于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篇幅很长,建议您首先一定要看看它,农村开发首先是土地使用问题比较棘手,依法办事,才能把事情办好。集体土地在使用和开发的过程中比较复杂,土地管理法全文。不同于国有土地,尤其是涉及到耕地的保护问题。 3,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法》也要看一看。 至于您说的模式,毕竟对于经济开发不是很专业,所以不便多言。但是个人以为只要老百姓支持,不违反国家法律那就应该是对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