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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村建设土地征用问题~回答详细点,给多加点分

时间:2012-03-30 13:50来源:卓尔 作者:2010年的明星 中国法律网
原来中石化有个加油站,之后破产通过法院拍卖,我们买了那块地,因为两家一起买的,当时没协商好,就没交土地出让金,现在如果征用,补偿方面会不会不一样~我家还一直在那块地上开加油站.
中国建设新农村方案已经在许多试点全面铺展开,笔者针对其中出现的土地征用问题进行分析,主要从失地农民得到的赔偿和作为知情方的政府的作为两方面对征地行为进行分析。目的在于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和对地方政府的某些作为进行适度评析,希望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类似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首先是因为:和西方的广大工人阶级一样,为了工业的发展,我国的农民做了巨大的贡献,现在到了工业的返哺期了,所以有必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全面关心。其次是因为:作为人民群众的公仆的地方政府,如果是真正地在做自己该做的事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在“为人民服务”的幌子下进行一些“避光”勾当,他们的行为则需要被质疑。本文就是在这样一个人文关怀下写出的。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土地征用 赔偿 政府行为 以下是论文的正文,笔者将从为失地农民维权和地方政府作为的分析两方面进行论述。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tudi/tudifagui/2012/0208/145310.html。并力图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以争取达到双赢的局面。 第一 为失地农民维权 这个题目将从农民从土地征用中得到的补偿和失地农民的就业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补偿方案及其潜在的问题 土地征用后的补偿办法同样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的变迁,由于计划经济时期低估土地价值的观念依然存在,又由于城市政府相对于农民处于优势地位,对被征土地农民的补偿经常低得可怜,不仅远远低于城市用途的价值,也低于农业用途的价值。例如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是以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6倍,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也只提高到了6~10倍。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加在一起不应超过土地平均产出的30倍。最后的也是最近的办法应该是最权威的做法,但是就是这个比较合理的做法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以下是课题组从中央某媒体的1325封和课题组收到的109封共计1434封有关农村土地的上访信中,随机抽取837封占总数的58%进行了具体的定量分析。从中得知,目前有关农村土地问题争议,主要有征地和占地两大类型。按照上访信所使用的有关问题性质的语言,大体上可分为如下不同性质的问题:非法、强行征用土地277封,占33.1%;土地补偿款过低或被侵吞192封,22.9%;征用地后不给安置人员34封,占4.1%;强占或私分集体预留地185封,占22.1%;私分或私售土地73封,占8.7%;强行改变土地用途40封,占4.8%;强行收回承包地36封,占4.3%。大致可以反映出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由于不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确定补偿费用,造成征地补偿费用过低,使得失地农民在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之后没有足够的资本得以发展新的产业来维持生计。因为当土地由农业用地变成城市用地时,其价值肯定会翻倍。由于这种土地用途的转换是在两个所有者之间的转换,他们都有权利获得一部分转换带来的土地增值。这是任何一种商品或资源交易的基本逻辑。只有在价格高于出售者认定的价值时,出售者才会出售;只有在价格低于购买者认定的价值时,购买者才会购买。换句话说,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金额,应在农业用途的土地价值和城市用途的土地价值之间。 其次,征地补偿费用被严重拖欠。至2004年初,国土资源部查出全国各地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98.8亿元,经过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清欠后,仍有38.9亿元没有偿还,这只是比较笼统的统计,具体到各个地区,拖欠农民补偿费用的事件一再发生,虽然是少数农民进行了一些维权措施,但这个数据特别让人惊讶。 再则,征地补偿费处置体制不健全,容易导致乡、村级组织和少数当权者以集体名义非法侵占农民应得的合理补偿。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法定为集体所有。这样,即便农民失去依法取得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也可能得不到合理补偿。 二、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土地自古以来就是农民的立生之本,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拿着得到的少数的补偿,日后的生活如何维持呢?他们成了又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笔者认为应该从农民自身的提高和社会给予适当的帮助,而且两个都不能放松。 首先,作为已经失去土地的广大农民,应该看明白这个事实,如果没有一技之长绝对不能在社会立足。其实他们由于拥有适当量的资金,为谋生提供了保证,我不知道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可以学习一技或者做个体,总之需要一个立足之本,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民都有这个觉悟,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人,他们也需要改变自己的思想,否则只能沦落为社会最底层,并且还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从这点出发,不管什么时候,其实土地。人都只能靠自己取得成功。 其次,社会需要给失地农民适当的帮助,力度应该大些,不是单纯地资助点低保,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民根深蒂固的不利于发展的思想,需要的是教育的力量,可以开办各种培训机构,一方面为他们的就业提供中介帮助,另一方面为他们自身的提高而努力。 无论是自身的提高还是社会的帮助,其实都少不了政府的保护或者说是“服务”,但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却着实让人质疑其“可信度”。以下将对政府行为进行深入分析。 第二 地方政府作为的分析 地方政府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土地的所有者,广大农民充其量只是使用者,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民观”,对于地方政府的任何作为,农民只能是“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样更加助长了他们的一些嚣张气焰,使他们更加“剥削”广大农民。不可否认的是,他们是中央政策的直接贯彻者,他们能把中央的利民政策很好地贯彻下去,把农村建设全面铺开,也的确为农民致富做了很大的贡献,在此,笔者无意贬低政府,只是希望各个地方政府能竭尽所能切实地服务农民。以下从征地到补偿以及就业的全过程深入地分析一下地方政府的作为。 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决定了政府无法成为社会总体利益的公平分配者。在农地征用中,地方政府不仅是博弈制度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也是利益的博弈者。在博弈中,制度是利益分配的有力保障。政府正是利用享有制度设计的权力首先占领了博弈的主动权。而且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以公权谋取自我利益的现象出现。尤其是,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作为制度的设计者的代理人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就难免会使制度制定向有利于自己的一方倾斜,从而进一步控制了博弈过程,使自己在未来的利益分配中处于优势地位。 这样的理论和规律指导下,政府在作为企业和农民的中介时,会便利地从中渔利;作为征地主体时则会制定对自己尤其有利的制度来牟利;当应该给农民补偿时,他们会“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标准;当面临农民的就业压力时,政府更是会做“等、靠、要”来推卸责任;等等。 因为任何事情都有原因,而且政府的行为,我们也给予特别的理解,但是理解不等于同意,因为代价是广大农民的利益。所以政府对自己的行为应该负责。笔者认为,政府政策的倾向或者受利者应该是农民,而不是政府官员。如果可以履行以下几个原则,那么地方政府就是合格的值得拥护的政府。 首先,笔者认为是“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原则。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利,导致耕地急剧减少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并且对于已经被征用的土地要运用得当,可以作为开发地和商业用地,不能做的就是政府办公楼。 其次,笔者认为是“利益最小化”原则。地方政府应该树立“公仆”信念,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再次,笔者认为是“所有问题都是我的”原则。无论是面队农民的就业还是补偿问题时,不能逃避,应该勇敢地解决,适当地调节。 最后,笔者认为是“实事求是”原则,也是“因地制宜”原则。不能盲目地学习典型和一般规律,应该从自己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切实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要搞形象工程,这是农民深恶痛绝的事情。 以上是笔者对于地方政府行为的分析,观点可能有失偏颇,仅是自己的看法。 第三 总结 征地问题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体现并激化出来的,它的解决其实并不难,需要的是经济的再发展,然后就是地方政府的人文关怀,相信只要全国一起努力去解决一个并不是特别棘手的问题,这个问题就不可能解决不了。星辰在线首家县域分站·长沙宁乡网今日挂牌。 无论是征地或是其他的“三农”问题,将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建设新农村已经全面展开,我们应该对其中可能或者已经出现的问题以一种乐观的态度来加以解决。
浙江孙律师: 土地出让金是在土地出让时支付的,你所取得的土地原本已经支付过土地出让金,故无需再次支付。与征用无影响。
告诉你最好的答案````聘请一位专业土地纠纷律师, 不在让费网上查资料.网上写的一般都是虚伪的.只有现实才能让你更明白``快去吧`祝你好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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