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杜某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6月6日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11月6日杜某出现严重幻听,砸烂了玻璃茶几;2009年1月5日杜某生下一女孩,1月底开始,杜某精神症状更加严重,有攻击他人行为,看看土地。2月3日入住安定医院。 2009年2月姚某得知,杜某于2004年2月在日本学习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3个月;回国后于2006年2月5日因精神病发作在安定医院住院治疗。从姚某与杜某认识之日起,杜某及其父母始终隐瞒病情,杜某一直暗中服用抗精神分裂的药物,甚至在怀孕期间仍在服药,双方于2009年2月3日起开始分居。 姚某认为杜某在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精神分裂症,但杜某对其隐瞒病情,并暗中服药,婚后未治愈,目前病情更加严重,故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婚姻无效。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被申请人杜某虽然婚前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杜某与姚某登记结婚时,并未处在精神病发作期,作出的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故姚某主张其与杜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土地。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欺诈行为能否成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二是杜某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否因违反《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无效婚姻。 (一)婚姻欺诈行为能否成为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 婚姻欺诈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大学生创业国家政策。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对方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骗取婚姻登记而形成的婚姻;二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本案中,被申请人杜某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却不告知姚某,致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的行为成立民事上的欺诈,但婚姻欺诈行为能否成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仍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