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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不结婚彩礼需返还

时间:2012-03-30 18:47来源:兰色海洋 作者:韦编三续 中国法律网

  2008年春节,在外工作的小贡回老家过年,遇见了高中同学燕琳,两人见面后谈的很高兴。不久,小贡家里托人到燕琳家提亲,离婚协议书程序。按照农村习俗,小贡就送给燕琳2万元的“彩礼”,两人就先订婚,燕琳就是小贡的“媳妇”,约定秋天办婚事。

  过年后,小贡带着“媳妇”燕琳一起到南方挣钱。相比看土地公传奇。可是,没过多久,小贡发现燕琳有了变化,慢慢的不再和他联系。后来,他从一个老乡那里得知,燕琳不愿和小贡回家结婚,想在大城市立足生活。最新婚姻法。小贡就找到燕琳质问,燕琳则提出分手。小贡无奈同意分手,但要求她返还2万元的彩礼。可是,燕琳却认为,彩礼是按照习俗两人订婚时男方送给自己的,不同意返还。之后,两人对持公堂。

  【法理评析】

  本案涉及到农村习俗中常见彩礼纠纷,彩礼送给女方后,能否要回,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合本案分析,小贡在订婚时送给燕琳2万元的彩礼,是为了两人将来缔结婚姻关系,而不仅仅是为订婚而送给对方,后燕琳不愿结婚,两人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燕琳须返回男方2万元的彩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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