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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注销公司转移财产

时间:2012-04-01 19:12来源:易俊儒 作者:小含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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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注销公司转移财产

作者:王桂男 时间:2012-03-31 查看(2) 评论(0)

从开始的甜蜜婚姻,到如今对簿公堂当面撕打,十余年的婚姻互相没有留恋,只有憎恨。丈夫两次诉离,在这场持续三年的离婚中,妻子发现丈夫私自将公司注销,相比看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却又以亲戚名义重起炉灶,妻子认为这是夫妻共有财产,土地。自己应当有份。妻子委托房玉洲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丁先生和妻子陈女士近几年来因为许多原因致感情不和,纠缠打闹长达三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2009年6月丁先生诉离被判不准后,2010年2月就将在北京办的公司注销,丈夫丁先生仍然下定了要离婚的决心,于2011年11月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判离。相比看土地公灵签

陈女士委托房律师作为其与丁先生离婚纠纷的诉讼代理人,房律师调取、阅读大量证据后发现,杭州代理注册公司。丁先生还在打离婚官司的情况下,竟然将在北京办的蒸蒸日上的公司注销,而且还以亲戚名义重新开了新的公司,丁先生此举就是要隐慝财产,为达离婚目的而让陈女士净自出户。

庭审中,原告丁先生表示该公司是和他人合开,自己虽占70%的股份,但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而且陈女士举证的公司,并不是自己的,自己无财产可分。并当庭提供了准予注销通知书,以此证明公司已在2010年2月1日被注销的事实。

房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原告于2005年元月与另一股东共同投资50万元人民币,在北京开办了一家服装公司,其中原告持股70%,2007年4月工商部门对该公司2006年度审计报告该公司实收资本是50万元。虽然该公司已于2010年2月1日注销,但2007年后该公司的资产及经营状况原、被告均未提供。而且2009年在原、被告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书上已认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因此原告在该公司原享有的原始股份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告支付被告元的二分之一即元。

最后法院判决,鉴于原、被告在第一次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不但未好转,还更加恶化,感情彻底破裂,维持这样的婚姻对双方都没好处,最后判决离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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