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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网消费者权益法

时间:2012-04-05 03:56来源:yanyan 作者:痴痴不休 中国法律网

消费税的计算

来源:中国法律网消费者权益法 作者:z 时间:2011/10/18 消费者权益律师:   本文提供消费税的计算,消费税如何计算?本文详细介绍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国法律网消费者权益频道为您详细整理消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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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阅读: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采用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量×单位消费税额

  在从量定额计税时,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税法对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黄酒1吨=962升   啤酒1吨=988升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例1] 某烟厂出售卷烟20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60元,共计元,烟丝元,合肥论坛。不退包装物,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货已发出并办好托收手续。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20×150+×45%+×30%=(元)

  [例2] 某酒厂以粮食白酒箱(每箱120元,每箱6瓶,每瓶500克)换取建筑材料,满足扩建工厂需要。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120×25%+×6×0.5×1=(元)

  [例3] 某烟厂购买已税烟丝2000公斤,每公斤30元,未扣增值税。加工成卷烟200个标准箱,每标准箱调拨价格7500元,全部售出。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烟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30/(1+17%)=(元)

  卷烟应纳消费税额=200×150+200×7500×30%-×30%=(元)

  [例4] 某企业采购原油40吨,委托炼油厂加工成汽油12吨。国家土地管理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如下:

  12吨×1388升/吨×0.2元/升=3331.20(元)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若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再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出最终产品--卷烟),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不纳消费税。

  纳税人若是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法定节假日有工资吗。“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应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销售的白包卷烟,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白包卷烟一律按50%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50%)

  其中:成本是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按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烟类消费品,除甲级卷烟为10%,其余为5%;酒和酒精类消费品,除粮食白酒为10%,其余为5%;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小汽车等为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汽车为6%;小轿车为8%。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或=销售数量×单位消费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例5] 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小轿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一辆,土地公卦。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元。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下:

  ×5%=9000(元)

  如果该自用轿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元,则组成计税价格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8%)/(1-5%)=(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5%=8526(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8%)+8526=(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17%=(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确属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正确计算和按时代缴税款(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否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代扣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当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能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的材料实际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材料成本。“加工费”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的辅助材料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计税)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50%的税率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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