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能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吗?
②:发包方能不能成为流转方或作为受让方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请回答者注明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文,谢谢。 1、【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能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吗?】:不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只能是【承包方】,我不知道大学生创业国家政策。不能是发包方。 依据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分析:如果发包方可以成为流转的主体,有发包方在承包期内变相收回承包地之嫌。但《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收回承包地。而且,发包方对外出让所有的土地,应是发包、不能称为流转。 2、【发包方能不能成为流转方或作为受让方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能。 (1)发包方不能成为流转方:依据同上法条。分析:流转是指将尚在承包期内的土地进行使用权转让,而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所以流转权的主体应是承包方、而不能是发包方,当然发包方也就不能成为流转方。 (2)发包方不能作为受让方:土地增值税。依据同上。发包方如果作为流转的受让方,同样是变相收回了尚在承包期内的承包土地,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中央关于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 。 《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可以有限参与流转,但不能成为受让方,即:流转以是转让方式进行时,应经发包方同意;以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1、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不能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2、发包方不能成为流转方或作为受让方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