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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时间:2012-04-09 20:34来源:假兽医 作者:杨晓明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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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监督检查,该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举行。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该当核计违法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工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加强土地监督检查机构建设。土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土地管理法令、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环境;(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耕地保护、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土地使用权交易和土地登记等环境;(三)其它依法监督检查的。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下级群众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的土地审批、登记和发证等手续;(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发现违法行为人为逃避法令制裁而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故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可以依法向群众法院申请冻结其银行存款。第六十条上级群众政府对下级群众政府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该当予以撤销。监察部门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该当给予处分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罚则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它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它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第六十四条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其它土地收益的,由同级财务部门或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费用。对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非法批准减免国家其它土地收益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公卦。侵占、挪用被征地单元的征地补偿费和其它有关费用或者非法占用、挪用、截留、私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其它土地收益的,责令限期退还。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想知道一次性付款购房须知。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不听从法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涂改、伪造、倒卖土地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印制土地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于七日内直接送达违法当事人。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通知布告送达。邮寄送达,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布告送达,自觉出通知布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通知布告送达应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第六十七条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群众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益,缴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财务。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使用手续。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颁行。河南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原来制定的《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省辖市群众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征用和划拨、出让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同时废止。省内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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