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莆田市人民ZF、荔城区人民ZF分别批准了《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莆政综[2011]94号)和《玉湖新城改造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荔政综[2011]40号)。《实施细则》分为"适用前提"、"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等26条,为了让群众更深入地了解和领会,现就《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关于住宅的认定标准 规定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1、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2、虽无产权原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3、《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4、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5、2000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认定补偿。 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2450元/m2。 6、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2000年航摄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本条前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认定补偿。 三层以下的另外50%部分面积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2450元/m2。 7、二次被征迁的房屋补偿认定办法 ①原城笏路扩宽及木兰溪一、二期防洪工程涉及的被征迁人(属二次被征迁的对象),在2000年1月2日至2006年12月期间建设的(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且能提供当时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的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认定补偿。 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土地。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2450元/m2。 ②在2006年12月至2009年3月27日期间建设的(2009年版地形图上有建筑图斑),且能提供当时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的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认定补偿。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③2009年3月27日以后建设的,且能提供当时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的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认定补偿。三层以上部分不予补偿安置及材料费补贴。 二、关于房屋的安置方式 征迁房屋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 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2450元/m2。 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2450元/m2。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货币作价补偿金按3000元/㎡计算。 其他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但不享受货币作价补偿金。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予以奖励2450元/m2。 三、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5.5元∕㎡。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m2的,按30m2计。商业用房部分由征迁人按被征迁商业用房面积每月18元∕㎡。从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计,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想知道上海市综合保险单。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关于奖励金 1、丈量评估奖励: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50元/㎡,商业用房奖励100元/㎡。 2、签约奖励:①在第一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5天内)或提前签约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300元/㎡,商业用房奖励400元/㎡。②在第二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6天至第7天)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200元/㎡,商业用房奖励300元/㎡。③在第三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8天至第9天)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100元/㎡,商业用房奖励200元/㎡。④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日期以征迁人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⑤超过上述三个阶段期限签约的及不按时交房的不享受奖励金。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凡在上述三个阶段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同样享受上述奖励。 五、关于安置房价格 1、安置价: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2、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个别因户型及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的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高层安置房4805元/㎡(基准层),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安置的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旧房整幢选房(含分户后)总面积超过15㎡的,仍按照市场参考价计价。 4、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不包含裙楼),层次差自第8层(不包含裙楼)起,按每层30元/㎡递增;基准层及基准层以下套房不计层次差。 六、关于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GB/T-2000规定执行。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2005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3、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2000规定执行。三层及以下房屋的风楼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安置,三层以上房屋的风楼统一按9㎡/个给予补偿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