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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缺陷

时间:2012-04-10 16:41来源:小丑鱼 作者:潇潇6485 中国法律网
现行的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设计存在许多缺陷。

一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不明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到底属于哪个集体,却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乡镇一级有集体(经济合作总社),村委会一级有集体(经济合作联社),自然村也有集体(经济合作社),还有生产队、村民小组都是集体,相比看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tudi/tudifagui/2012/0213/156373.html。到底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是哪一个,在土地法里面并没有明确,各个地方的解释也不一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二是集体所有者的权益不落实,或者不全面。按照土地"所有权"的涵义,应该包含对土地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等,然而,学会交通肇事咨询。土地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买卖、转让,也不能抵押贷款,连转让和抵押贷款的权利都没有,怎么体现所有者的权益,这不是形同虚设吗?这跟物权法不是相矛盾吗?

三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给农民无偿使用,集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没有关于承包金的收取条款,农民个人无偿使用集体的土地,集体在承包土地中没有收益,使集体这个本来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的单位实际上成为最穷的单位,造成集体经济成为一个空壳。这样,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实际上成了私有制经济。

可见,国家土地管理法是应该修改了,这是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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