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金塘现代化、国际化集装箱物流岛建设,推进沥港旧城改造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一)在沥港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因改造建设需要,须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拆迁主体为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人民政府;沥港旧城改造指挥部指导、协调拆迁建设工作;金塘镇人民政府授权舟山市金塘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凡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要求,主动配合政府实施旧城改造,遵守本实施细则,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被拆迁房屋及面积的确认,原则上由房管部门根据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和国家房屋测量规范。 (一)拥有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有异议的,可向房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二)尚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由房管、国土等部门会同相关社区(村)按规定予以确认。 (三)批准新建房屋后,对原有住宅应拆未拆或在申请建房过程中瞒报原有住宅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中国土地市场网。 (四)被拆迁房屋产权有争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三、住宅用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费 1、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格,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基准价格暂定为1800元。 2、不作产权确认的违章建筑、附属简易房,由评估机构按建筑材料成本价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助。 3、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拆迁人对全部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150元/㎡进行补偿。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不予补偿。 4、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有效批准手续,按评估价给予适当补偿。 5、对出租、出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由被拆迁人在拆迁签约公告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好出租、出借关系,拆迁人对使用人不予以补偿安置。 (二)安置方式 被拆迁房屋安置实行调产安置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1、调产安置。是指由拆迁人就近提供安置房,与被拆迁人的原宅调换房屋产权。安置基本标准以户为单位,按拆迁区域在册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40㎡(含奖励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享受过房改政策或货币分房政策的被拆迁人除外)。实行调产安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调产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由拆迁人统一建设,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安置基本政策。被拆迁人选择在本次拆迁区域范围内安置的,调产安置实行"拆一还一"原则并结算差价;选择在本次拆迁区域范围外安置小区安置的,奖励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20%。 (3)调产安置房户型。安置房模式为多层住宅,其基本户型为60型、80型、100型、120型、140型(均为参考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待房屋竣工后以房管部门实测为准。 (4)安置房户型选择。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奖励面积之和结合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户型就近就高套户型确定。调产安置后原房建筑面积不足20㎡(不含20㎡)的,按货币补偿有关规定办理。 (5)拆迁平房(指单纯平房)的被拆迁人分户后不足120㎡的,允许增加原房建筑面积20%的安置面积,增加部分按户型内超面积价格结算。 (6)被拆迁人在拆迁区域有多处已确权住宅的,在安置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房屋面积。 (7)被拆迁户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经政府认定的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且建筑面积每户小于40㎡或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由被拆迁人就近套用户型,新旧房屋不结算差价。安置房产权归属,原房建筑面积与可安置面积等同部分归被拆迁人所有,其余面积部分归拆迁人所有。 (8)选择异地公寓房安置的,在安置房交付前已年满70周岁以上或下肢残、盲人优先安置在二层以下。 (9)安置房价款结算。(详见附件1) ①原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等同部分,按基准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②原房建筑面积小于安置套型内面积的,户型内超出面积部分,按户型内超原房面积价格结算; ③原房建筑面积大于安置套型面积的,剩余部分不足20㎡的,参照货币补偿办法予以结算,超过20㎡的,可以选择调产安置; ④被拆迁人在安置房户型外要求增购安置房面积的,视房源情况经拆迁人同意后,上浮增购一档户型,增购部分面积价格结算详见附件1。 ⑤享受人均40平方米政策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户型内超面积部分按户型内面积价格结算(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审批或农民公寓政策);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户型内超面积部分价格以增购价格结算。 2、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一次性提供房屋补偿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按原房建筑面积、结构、成新、土地性质等因素,结合当地商品房均价为基准评估确定,在此基础上再给予10%的奖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私人建房新宅基地审批政策。 (三)其他补偿费 1、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每户1200元/次补助,补助2次。 2、临时过渡暂住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的,按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每户补助金额不低于600元/月。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补助4个月;选择调产安置的,补助期限为原房搬迁移交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房后4个月止。安置多层住宅的交房期限为24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暂住费加倍补助。 3、被拆迁房屋内原有的电表、水表、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移装费用由拆迁人负责;实行货币安置的,参照现行开户安装费标准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偿(自来水安装费700元/户,电力安装费300元/户,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户,电话安装费208元/户,宽带安装费780元/户)。 4、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补偿。原房土地使用权面积超过安置相对用地面积部分按当地征地价格标准进行补偿。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其土地价格的确定,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计算公式:超过原房规定容积率占有土地补偿款=(原房土地面积-原房建筑面积/1.2)×土地补偿款(个人所得部分)。 5、上述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暂住费标准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6、调产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补偿费、土地面积补偿费、装饰及附属物补偿费在签订协议时与安置房差额价结算时抵扣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不计息,多退少补。搬家补助费、暂住费、签约及原房腾空奖励费,待协议签订、旧房搬出后一次性领取。 7、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费按小区总建筑面积乘以12元/㎡计算,一次性拨入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基金,以后由小区住户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协商缴纳。 (四)调产安置的分户规定 1、一般规定。调产安置中的安置人口以拆迁区域在册农业人口为准,列入安置的被拆迁人及直系亲属在通知被拆迁房屋确权登记截止期限前,在金塘范围内无其他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分户,其中一户必须达到人均建筑面积40㎡: (1)被拆迁人有子已满法定婚龄的; (2)被拆迁人有女且男方已按规定已办理入赘手续的; (3)被拆迁户无子多女,允许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其中一个作为入赘分户。 (4)属以下情形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允许分户: ①因购买商品房、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大中专院校就读而转为非农户口的,且未能享受房改政策的家庭成员(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及享受房改政策的除外); ②原户籍在拆迁所在村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三级及三级以上士官); ③原户籍在拆迁所在村的劳动教养、服刑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数: (1)寄居、寄养、寄读的; (2)另有集体土地住宅用房的; (3)原有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在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已出卖、赠与或析产的; (4)户口不在拆迁区域内,但在该区域有住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人均40平方米增购安置房面积: (1)夫妻离婚,一方因财产分割致使无房的; (2)农村外嫁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户籍已农转非的原农村村民其配偶方已享受国家住房优惠政策再申请的。 四、非住宅用房拆迁与安置 (一)拆迁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及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 (二)商业用房拆迁安置 1、被拆迁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商业用房,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调产安置两种方式。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3、被拆迁人选择实行调产安置的,安置地点在本次拆迁范围内。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 4、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相等部分面积按拆一还一原则分别根据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多找少补。安置房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安置商业用房交付时的市场价结算。 5、拆迁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含租金)引起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经评估后确定。 (三)用途变更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为营业用房,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延续使用的,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2、1990年4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期间改变房屋用途为营业用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延续使用的,选择营业用房调产安置的,根据沥港商业用地评估价,被拆迁人以50%为基点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按用途改变时间以每年2.5%递增);(详见附件2) ②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延续使用的,不选择营业用房调产安置的,按营业用房的使用年限给予相应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住改店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拆迁营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金额。补贴金额公式如下: 补贴金额=(实际用途评估价-法定用途评估价)×折扣系数×营业面积,其中折扣系数按其使用年限以每年2%递减(详见附件3) ③未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但延续使用的,按被拆迁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贴,并享有优先购买营业用房的权利。 ④住宅改变为非住宅(店面房)由房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认定。 3、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房屋用途变更认定: (1)拆迁公告公布以后,未经城建、规划等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用途认定; (2)已被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其进深超过该房屋沿街建筑面宽2.5倍以及进深超过10米以上部分的面积。 (3)二层以上(包括二层)的住宅以及车库、车棚、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 4、认定为商业用房的面积计算人均住宅建筑安置面积。 (五)祠堂、祖堂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祠堂、祖堂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考虑风俗习惯及实际需要,可由所在社区另行选址,统一建造物业用房供村民红白喜事之用。 六、相关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所确认的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拆迁房屋所确认的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或未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取消奖励。 (二)、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再增加20%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未签约的则取消奖励。 (三)同一安置户型的被拆迁户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安置房层次、位置经公证抽签确定;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在剩余安置房户型中按谁先签约谁先挑选层次、位置,以早签约早挑选为主。 七、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沥港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号 来源:金塘政府网 本次拆迁范围外安置房价格表(元/平方米) (一) 层次 价格 等同面积部分 价 格 户型内超面积 价 格 要求增购面积价 格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车棚 650 本次拆迁范围内安置房价格表(元/平方米) (二) 层次 价格 等同面积部分 价 格 户型内超面积 价 格 要求增购面积价 格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车棚 650
从政策看实际的优惠不多~~是典型的剪羊毛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