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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无民事主体资格败诉

时间:2012-04-22 23:50来源:灰姑娘 作者:SE7EN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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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无民事主体资格败诉

作者:高永峰 时间:2012-02-25 查看(2) 评论(0)

一家淘宝店铺的店主李先生无意中发现天涯论坛上有网友发帖,称该店存在售假等行为,帖子引起了大量网友的评论回复。为此,李先生以店铺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天涯论坛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 李先生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网络店铺销售特色产品,经过几年发展,土地。该店铺已成为淘宝网的金色皇冠卖家。2009年5月起,阿俊½续发现有网民在“天涯社区”论坛和博客上发布题为“淘宝五皇冠大店检举材料”等多篇帖子、文章和漫画,宣称李先生的网店涉嫌造假贩假、偷税©税、虚假广告、信用作弊等Υ法、犯罪行为,借机诽谤和诋毁,引起众多网友关注。看着2011工伤保险条例。为此,李先生曾多次向天涯论坛投诉,并在年6月和8月两次致函天涯论坛,要求其接函后立即删除全部侵权文章及帖子,但天涯却迟迟δ采取措施。 李先生认为,网店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其作为店主有权主张网店的权利。欢天喜地土地公最新劳动法解除合同。天涯论坛在收到投诉后δ及时删除帖子中对店铺侮辱诽谤的内容,损害了店铺的名誉权。于是,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涯论坛删除涉案图片、文章和照片、在网站首页上刊登道歉声明,并支付店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ο金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遂驳回了起诉。 网店并非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不享有名誉权。李先生的网店是基于销售商品目的、经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认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目前对于该类网店,我国法律尚δ赋予其民事主体地λ。李先生的网店也δ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范畴,李先生无权以店主身份提起诉讼。因此,李先生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Χ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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