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结婚十多年了,孩子老婆都是空头户口,就吃我自己的1.8亩田,被逼无奈我常年流浪在外打工养家.....我想看见一点曙光,河南安阳的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土地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学习土地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土地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学习土地增值税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