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胡总书记: 您好! 我爸是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村出生长大的。后来,我爸因为支援三线建设,来到广西工作。1988年分家时,爷爷在北小营村里给爸爸留下了一处房产。2009年,我爸回北小营村时才发现这处房产在1992年的宅基地登记时被我老叔私自登记在了他一个人的名字。经过打官司,我爸打赢了房产的继承官司。虽然官司打赢了,但是当我爸找到顺义区国土资源局要求更改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登记卡上的名字时却被告知"不能更名"。理由是我爸已经不是北小营村的农村户口了。总书记,我不明白,如果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登记卡上不能更名,那也就等于是说我爸对于我爷爷留下的这处房产和土地没有使用权,如果没有使用权,又如何能称之为"继承"呢?另外,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上写著,农村的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我老叔一个人的名下就登记著两处宅基地(一处是我爷爷留给他的,事实上土地。一处是我爷爷留给我爸和我二叔的),请问总书记,这样的登记难道不是违法的吗?当我爸跟我老叔提出这个问题时,我老叔居然还说:"北小营村里一户下面登记著三处、四处宅基地的情况也有,何况我的名下只是两处呢!"总书记,如果这样的登记都不算违法,那还要《土地管理法》干什么呢? 如果打赢了继承官司却因为没有农村户口,而对被继承的房产和土地没有使用权,那还要《继承法》干什么呢?难道《继承法》大不过一个农村户口吗? 总书记,我爸爸一生为人处事都是守规守矩的,从来不会想著要占别人便宜,你知道土地。从来也不会欠别人什么,看着2011创业人物。他守了一辈子的法,现在却发现《继承法》和《土地管理法》在一个所谓的"农村户口"面前居然是毫无作用。对此,我们全家都感到不解。总书记,我们全家都想知道,到底是《继承法》和《土地管理法》大,还是一个所谓的"农村户口"大呢? 总书记,我爸今年已77岁了,为了打官司,他一个人坐著火车来回在广西和北京之间跑了8次了,可还是无法取得爷爷留给他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他现在深感不解,为什么本来可以按照法律来处理的事情,现在却都不能按照法律来办了呢?为什么《继承法》大不过一个"农村户口"呢? 总书记,我们不是贪心之人,我们只是希望一切都能有一个规矩,既然法律规定了的事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如果当初在宅基地登记时能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也就不会让贪婪之人有机可乘,也就不会有今天这个兄弟之间对簿公堂之事。 总书记,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此帖。 祝您身体健康!永远快乐! 1、中国是法制国家,北京有的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不追究,是何道理? 2、为什么侵权人不负侵权责任? 3、土地管理法为什么不执行? 4、民法通责规定,个人财产分割为什么不分割? 5、物权法规定,房地一体,而房地为何分离? 6、城镇居民在农村有老宅,为何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