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土地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土地 > 土地法规 >

著作权利纠纷案

时间:2012-04-24 19:32来源:随风1988 作者:余晔 中国法律网
上的涉案论文,并未在刊载文章的页面上标明“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或“转载须经作者同意”等字样,表明原告未禁止其他人转载此篇文章。我不知道一次性付款购房须知。被告是从中国建材采购网转载的涉案论文,并不是直接从《现代物业》杂志社转载,被告转载时说明了此文的来源,并注明了相应的免责事由。被告是因第三人即中国建材采购网未注明著作权人姓名,导致被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作者是谁,故未署上作者的姓名。二、被告在被通知涉嫌著作权侵权时,学习土地管理法。相比看厂房租赁合同范本。及时删除了涉案论文,被告的行为不应当构成侵权。被告从中国建材采购网转载该文,即使未署著作权人姓名被认为涉嫌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在接到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寄出的《律师函》时,及时的把涉案论文从网站上删除,主观上并无恶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原告任何损失,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事后及时删除涉案论文,之前的行为应不构成侵权。综上,互联网具有迅速、及时、随意、互动等特点,网站相互之间转载文章等相关信息非常普遍。被告在转载涉案论文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已及时的在自己网站上删除了此文章,依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