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利纠纷案
时间:2012-04-24 19:32
来源:随风1988
作者:余晔
中国法律网
上的涉案论文,并未在刊载文章的页面上标明“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或“转载须经作者同意”等字样,表明原告未禁止其他人转载此篇文章。我不知道一次性付款购房须知。被告是从中国建材采购网转载的涉案论文,并不是直接从《现代物业》杂志社转载,被告转载时说明了此文的来源,并注明了相应的免责事由。被告是因第三人即中国建材采购网未注明著作权人姓名,导致被告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作者是谁,故未署上作者的姓名。二、被告在被通知涉嫌著作权侵权时,学习土地管理法。相比看厂房租赁合同范本。及时删除了涉案论文,被告的行为不应当构成侵权。被告从中国建材采购网转载该文,即使未署著作权人姓名被认为涉嫌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在接到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寄出的《律师函》时,及时的把涉案论文从网站上删除,主观上并无恶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原告任何损失,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事后及时删除涉案论文,之前的行为应不构成侵权。综上,互联网具有迅速、及时、随意、互动等特点,网站相互之间转载文章等相关信息非常普遍。被告在转载涉案论文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已及时的在自己网站上删除了此文章,依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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