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法令。共6章40条。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等在农村的土地。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也予以保留。土改中团结中农,保护农民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材料,除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外,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该法对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改革中特殊问题的处理,以及土改的执行机关、执行方法等,也都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于195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同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革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稳定。 1950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50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