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土地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土地 > 土地法规 >

现行立法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局限性

时间:2012-04-25 12:38来源:anna 作者:粉时尚 中国法律网

现行立法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局限性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7/27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立法进步的充分体现。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1、有关人身伤害精神赔偿的内容,仅仅是侵权行为造成残废和死亡的,才可予以适用,对于没有造成残废或死亡的一般人身伤害和侵害

  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的精神制度,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立法进步的充分体现。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1、有关人身伤害精神赔偿的内容,仅仅是造成残废和死亡的,才可予以适用,对于没有造成残废或死亡的一般人身伤害和侵害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尚没有办法给予精神赔偿。

  2、不同法规规定的赔偿,其适用范围均被严格限制,从而造成上述法规适用范围之外的其他更多的民事领域的人身伤害得不到精神赔偿,由此造成的在不同领域的人身伤害有着各种不同的待遇和处理结果的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存在。

  3、对残废、死亡的精神赔偿的标准各不相同,势必造成同样的残废或死亡结果,但在不同领域的赔付数额差异很大,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司法的公正。

  4、特别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从而造成在刑事伤害案件中的民事赔偿仅限于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显然是否定了刑事领域的人身伤亡的精神赔偿问题。但是同样是刑事附带民事的人身伤害案件,对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由于其同时适用刑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肇事方除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实际还要承担受害者的残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的精神赔偿,这又明显超越了刑法第36条规定的范围。这种情况说明现有的法律之间及审判实践之间的矛盾,同时对其它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不予赔偿也有违国际通行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大趋势,是静止地狭隘地理解民法法律之规定所致,也造成我国刑民内在的逻辑矛盾。

  鉴于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认识的深化提高,为保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公平,充分体现生命至上及维护刑民内在逻辑统一的精神,笔者认为,通过修改民法通则或以立法、司法解释形式扩大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的解释,将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律化,并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具体数额标准等,从而建立我国完整的民事领域(包括刑事附带民事领域)的人身伤亡的精神赔偿制度已是大势所趋的当务之急。

分享到:
特别推荐
·
·
·
·
·
相关文章
·
·
·
·
·
上一篇:
下一篇: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