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土地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土地 > 土地法规 >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担责

时间:2012-04-26 04:54来源:八月炸 作者:念慈 中国法律网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担责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18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担责 案例介绍:车辆所有人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 2004年6月,朱永琪为其所有的苏E/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担责

  案例介绍:车辆所有人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

  2004年6月,朱永琪为其所有的苏E/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最高限额分别为元、元的家用汽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两种保险绝对免陪率均为0。2005年3月,在保险期内,朱永琪的同事吴建伟借用该车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亚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吴建伟与孙亚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孙亚共花费各种医疗费用计.16元。朱永琪花去汽车修理费5750元及施救费300元。后孙亚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永琪、吴建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朱永琪在车辆借用关系中无任何经济收益不承担责任,由吴建伟赔偿孙亚.86元。后,朱永琪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修理费6050元和吴建伟赔偿孙亚的.86元,而保险公司以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责任为由不予理赔。朱永琪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修理费6050元和吴建伟赔偿孙亚的.86元。吴建伟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亦主张.86元保险金。

  [裁判]

  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对象系车辆,保险标的实际系不特定第三者损失,只要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之外,保险人对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第三者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诚然,保险人以保险合同附件形式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定义为第三者责任险,该定义属格式条款。但实际情况是投保人抑或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人、车辆驾驶员非为同一人为常态,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损失承担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因导致侵权责任承担人并非一定为被保险人。而车辆系高速移动之危险物,通常投保人为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之目的系保险人承担交通事故(投保人抑或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人或其允许之合格驾驶员所致)中不特定第三者损失,而保险人以格式条款形式选择侵权法归责原则承担责任显然限定了第三者责任险适用范围即将借用车辆情形排除在外,从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驾驶员实际系免赔范畴。本案中,具有驾驶技能的吴建伟借用被保险车辆肇事且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此交通事故即为保险事故,第三者之损失属第三者责任险范畴。现被告不能证明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因吴建伟赔偿了第三者损失,吴建伟可以成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故保险人即被告就应当给付保险金。而相应的车辆损失属汽车损失保险范围,享有保险金请求人应当为投保人即本案原告。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不能按事故责任比例简单地确定相应的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依保险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不同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民事责任。此时的“责任比例”应该是保险事故赔偿人实际所负的责任比例,而非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故保险人即被告应当根据吴建伟在该起事故中的实际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你知道土地。本起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孙亚之损失.09元(除精神损失抚慰金)及吴建伟责任承担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现该损失未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且该第三者责任险绝对免赔率已约定为0,故被告应对赔偿金.86元承担全部理赔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费属采取施救措施之合理费用,应当属保险责任范围,即认定交通事故中汽车损失共计6050元。该车损失险绝对免赔率为0,因此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所支出的上述修理费、施救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区支公司给付原告朱永琪保险金6050元。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区支公司给付第三人吴建伟保险金.86元。

  一审判决后,天安保险吴中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永琪与天安保险吴中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对象是车辆,保险标的实际为不特定第三者损失。因为车辆由人操控,只要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之外,保险人对该经允许移动之车辆在交通事故即保险事故所致第三者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孙亚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且该损失已由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费属采取施救措施之合理费用,应当属保险责任范围。天安保险吴中支公司应全额赔偿朱永琪所支出的修理费、施救费。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8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

  一、车辆借用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该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但赋予了投保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也赋予了保险合同其他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请求权。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也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然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制度创立宗旨在于为投保人使用车辆分散风险,同时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被保险人不仅包括投保人,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等其他车辆使用人。“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二者实为包含关系。理由是: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所有权利义务的核心,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归属主要是被保险人。针对不同的险种可以产生不同形态的保险利益。对于汽车损失保险,学习土地。是一种物权保险利益,对车辆所有人更具有意义,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是一种责任保险利益,投保人投保该险种,不限于投保人自身的责任利益,还包括机动车实际驾驶人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责任利益,因此,被保险人应当涵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了解更多有关交通事故常识,请点击:

共2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特别推荐
·
·
·
·
·
·
相关文章
·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查找交通事故律师
热门地区
随机推荐
如果没有找到您所在地区律师,请点击更多地区查找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