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乡A村委会六组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皇X死亡一案,向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A乡A村委会六组申请称:皇X系A乡A村委会六组村民,没有子女,其于1986年外出之后至今下落不明,经过申请人多方寻找无音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特申请宣告皇X死亡。 本院受理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的规定,于2009年11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第4450期上发出寻找皇X的公告。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皇X,国家土地管理法。男,1929年4月10日出生,河南省柘城县A乡A村委会人,最新土地法修改。无配偶及子女,1986年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A乡A村委会六组遂向本院申请宣告死亡。本院依法在报纸上发出寻找皇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皇X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皇X从家出走至今已20多年没有音讯,虽经人多方寻找,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间届满后,皇X仍未出现,也无人告知法院皇X的下落。皇X系申请人A乡A村委会六组村民,该申请人请求宣告皇X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皇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