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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农民工买保险,发生工伤谁来赔偿?作者:林四季 时间:2012-02-07 查看(3) 评论(0) [ 案情简介] 农民工王某在某五金公司做模具工,每月工资2500元,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009年11月,王某在工作中不慎将三根手指压伤,其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和医院伙食补助费用.后经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伤残七级.随后,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公司以王某是农民工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费用.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五金公司应支付以上费用. 评析:在本案中王某虽说是农民工,但这并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五金公司理应依法支付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土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因此,对本案中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给予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