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共同出资某矿业有限公司,原告为记名股东,共同持有公司80%股份,你看土地。被告为不记名股东,持有公司20%股份。2010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以1100万元的价格受让原告持有的80%股份。转让款分三期付清,听听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对第三期付款,《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本案原告)牵头,乙方(本案被告)协助办好探矿证转采矿许可证后一周内付完余款贰佰万元整(200万元),该笔款从法人及股份变更之日起,相比看土地管理法修改。对比一下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乙方按月息壹分计付给甲方,从协议生效超过六个月后,仍未支付该款时,此段利息按月息贰分计付给甲方……”协议签订后,被告履行了前两期的付款义务,但因被告在2010年8月30日已将某矿业有限公司88%股份转让给他人后,已成为公司小股东,拒绝支付第三期转让款。鉴于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200万元及利息,被告均以未办理采矿证为由拒绝。2011年7月2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并支付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1年2月11日的利息12万元,以及自2011年2月1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本金200万元按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