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二胎生育政策大集合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4/28 推荐婚姻法律师: 核心内容:因为我国地广人多,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非常不平衡,人口问题有很大的差异,相对的各地风计划生育政策也不一样。下面就由中国法律网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介绍我国各地二胎生育政策。核心内容:因为我国地广人多,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非常不平衡,人口问题有很大的差异,相对的各地风政策也不一样。下面就由中国法律网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介绍我国各地政策。 据介绍,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非常不平衡。各地在发展的不同时期,人口问题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具体的生育政策由各地自行规定。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省市实行的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有19个省规定,在农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许再生一个孩子;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的农村,实行的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西藏等部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允许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 ●推荐阅读
目前,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还有6个省规定,在农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为了更好地宣传我国的计生政策,编辑特制作此策划,将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生条例集中展示给读者,以便广大百姓能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计生政策,依法生育。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共11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下一篇: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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