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在对该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结合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情况的陈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作的责任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同时本院确认被告龚某某应对原告黄某某的相关损失承担25%赔偿责任。(二)原告黄某某各项赔偿费用具体确定如下:1、隹院医疗费.96元,门诊医疗费5 2 0元,共计. 9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 1 5 0元(3 0元/天×105天)。3、护理费42 0 0元(1 0 5天×4 0元/天)。4、误工费4 1 1 3元(3个月1 5天×1 1 7 5元/月)。5、伤残赔偿金4 1 2 8 7元(5035元/年×2 0年×(4 0%+1%)]。6、原告黄某某主张的鉴定费1 7 0 0元、交通费1 6 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离婚财产如何分割。7、原告黄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30 0 0 0元,由于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8、关于原告黄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 0 0 0 0元,原告构成VII级和X级伤残,结合原告受伤给其带来的精神痛苦、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 0 0 0元,多余部分不予支持。上述合计. 96元。对于2012年法定节假日。(三)本案的具体赔偿情况,被告龚某某为肇事车辆在被告A保险宜昌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A保险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 2 2 0 0 0元)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过错责任承担。由于本次事故造成鄂EC8721号 “海马”牌轿车驾驶员王某死亡和车上人员向某、唐某某、王某某、 向某某、黄某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根据各受害人经济损失的 大小合理分配交强险责任限额1 2 2 0 0 0元。故被告A保险宜昌中心 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1 2 2 0 0 0元中赔偿原告黄某某3 7 8 2 0元。 余下. 96元由被告龚某某按照其过错责任进行赔偿,即 1415 32. 96元×25%=. 24元。(四)由于被告严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亦于法元据,本院不予支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