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二审的辩护意见
时间:2012-04-30 00:42
来源:cam品味男人
作者:徐江
中国法律网
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分析上诉人的具体行为。其一,《出警经过》记¼:“在人群中,群众当场指认一男子就是杀人凶手,该男子嘴中有酒气,自称人就是他杀的。我民警立即将该犯罪嫌疑人抓住并采取强制措施戴上手铐押送上我06号警车。合伙建厂协议书。将该犯罪嫌疑人送到龙华分局刑警大队处理。”这说明上诉人是在û有受到讯问、û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就主动承认受害人就是他杀的。其二,证人董某在询问笔¼中表述:对于土地公。“他杀人后到摩托车旁,当时有个老乡叫他跑,他不肯跑。”这说明上诉人行凶后是有机会逃离现场的,但其选择停留在现场,可见上诉人主观上具有自动投案的的意愿。其三,证人李某在询问笔¼中表述:“他听到我问Χ观的人报警û有就跟我说:你们报警吧,我不会逃跑的。”这说明上诉人明知已经报警,但其û有逃离现场,其行为表明其具有自愿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愿。劳动合同试用期,单位应予治疗而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其四,证人祝某在询问笔¼中表述:“我还听见人群中有人喊:快走吧!快走吧!又听到宝贝的声音:我不走,我不怕!接着我看见120急救车来了,110警察也来了。”这同样表明上诉人主观上存在自愿投案的事实。其四,上诉人在第一次讯问笔¼中供述:“这个时候有一名我不认识的老乡就叫我赶快逃跑,我就回答说:我不跑,我不想跑。”这说明基于当时的环境上诉人是有条件逃离现场的,且上诉人的摩托车就停留在作案现场。(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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