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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分配纠纷案

时间:2012-05-01 03:43来源:指尖微凉 作者:飞家的少爷 中国法律网

合伙企业财产分配纠纷案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0/05/31 合伙纠纷律师: 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矿,并依法取得了经营权。期后,确定被申请人为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退出合伙。承包满一年,被申请人与煤矿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书,终止了承包经营。煤矿所有者

  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矿,并依法取得了经营权。期后,确定被申请人为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退出合伙。承包满一年,被申请人与煤矿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书”,终止了承包经营。煤矿所有者同意支付给合伙人2800万元人民币,作为他们在煤矿经营期间的投入及解除承包关系的补偿。在协议生效后,煤矿所有者偿付了1600万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结算、分配问题产生分歧,申请人遂依协议及法律规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立案。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公司的出资额;2.确认被申请人名下的债权2800万元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公司的共同债权;3.对合伙公司进行结算;4.责令被申请人移交煤矿的证照、公章、财务章,并由被申请人承担逾期交付的一切法律责任;5.仲裁费及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所称合伙公司实为申请人虚假出资,采用欺骗手段非法登记设立的公司。已被当地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亦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为违法成立。2.公司被判违法成立,导致其民事行为无效,因而该公司不属于煤矿的承包人,被申请人应为独立承包人,独立享有2800万元的补偿费;3.原仲裁协议属于煤矿出资者的协议,不属于公司股东的仲裁协议,申请人申请仲裁的请求事项及申请主体均不属于原仲裁协议的约定事项和协议主体。华夏土地

  审理及调解结果

  本案受理开庭后,被申请人先后两次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和申请人所称合伙公司的违法成立,致使仲裁庭两次做出中止仲裁决定,直至法院作出裁决和判决后依法恢复仲裁。

  仲裁庭根据请求和答辩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庭审中先后主持进行了两次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均出庭就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和答辩,举证与质证,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进行了辩论和最后答辩。

  经过仲裁庭庭上庭下多次耐心的工作,分别谈话,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化解矛盾,摒弃分歧。终以调解结案,达成协议:1.确认各自出资比例。煤矿总收入扣除总支出后的剩余部分,按三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被申请人与另一出资人的分配由二人自行解决;2.双方一致同意,从煤矿总收入中向被申请人优先支付工资及招待费、遗留事务处理费、本案之外已发生的其他诉讼费用,并计入总支出;3.从煤矿总收入中预提还款利息、税金计入总支出,实际清偿后的余额按第一条确定的方法进行分配;4.根据第一条确定的分配办法,双方确认向申请人分配的具体数额,并在仲裁调解书签收之事有被申请人先行支付45%,剩余部分在补偿款分次每笔到位后的一周内由被申请人按出资比例支付给申请人。5.仲裁费,各自承担部分在签收仲裁调解书时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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