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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予他人撞死小孩 海南省司法厅负连带责任

时间:2012-05-01 04:02来源:冷艳 作者:徐文杰 中国法律网

借车予他人撞死小孩 海南省司法厅负连带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21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新华网海南频道7月24日电(王焕娟)一王姓男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为琼A921××的海南省司法厅小车撞人致死,经过屯昌法院一审判处王长某负主要责任,海南省司法厅负连带赔偿责任后,又经海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受害人父母于今年6月19日拿到了法院执行人员送来

  新华网海南频道7月24日电(王焕娟)一王姓男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为琼A921××的海南省司法厅小车撞人致死,经过屯昌法院一审判处王长某负主要责任,海南省司法厅负连带赔偿责任后,又经海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受害人父母于今年6月19日拿到了法院执行人员送来的全部执行款共12万多元。据海南经济报报道,2006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长某无证酒后驾驶琼A921××号小轿车(车主:海南省司法厅)沿224线从屯昌线城往海口方向行驶,当车向左转进银座俱乐部大院时,碰撞到相向骑自行车过来的7岁儿童王浩,因头部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屯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被告人王长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农村土地管理法。王浩负次要责任。据了解,案发后被告人王长某付丧葬费人民币6000元给死者家属,海南省司法厅也及时交了人民币元赔偿预付款给屯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屯昌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长某无证造成王浩死亡应负刑事责任,法院最终以,判处王长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给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浩的父母王广某及曾某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人民币.8元,已赔偿6000元,继续赔偿剩余赔偿款。海南省司法厅属交通肇事车辆所有单位,负有赔偿连带责任。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海南中院受理经公开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者王浩的父亲介绍,王广某说,他工作于屯昌县农村信用社南坤社,妻子无业在家,家境并不富裕,12万的赔偿款对于他们家庭来说可谓是天文数字,但由于肇事车辆所属的海南省司法厅为厅级单位,他对申请执行的赔偿款不敢报什么希望,但没想到6月19日,法院执行人员将全部赔偿款交到王广某及曾某手中。这让他们夫妇感到意外,省司法厅的及时赔偿也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性。

  据屯昌法院院长介绍,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长某属于低保对象,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规定,省司法厅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有义务支付赔偿款。但这是该院第一次执行涉厅级单位案件,但经过多次协商及沟通,省司法厅负责人对此事也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使得该案得以顺利执行。

  目前,王浩的母亲精神状况已日渐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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