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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虎藏龙》音乐侵权被判赔2万

时间:2012-05-02 15:48来源:雪凡 作者:capricorn 中国法律网

《卧虎藏龙》音乐侵权被判赔2万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时间:2008/10/13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 影片《卧虎藏龙》节

影片《卧虎藏龙》节选《丝路驼铃》中的内容作为背景音乐,把表现沙漠驼队坚忍不拔精神的《丝路驼铃》,用于影片女主人公玉娇龙愤然与匪首罗小虎激烈打斗的场景。

获得“奥斯卡最佳原创音乐奖”等多项奖项的大片《卧虎藏龙》被判侵犯著作权,广东高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昨天向本报记者通报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广东高院终审判决认为,《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侵犯了阮曲音乐《丝路驼铃》的著作权,判令赔偿《丝路驼铃》著作权人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宁勇2万元。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原告:要求赔偿128万

宁勇于2001年12月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北京北大华亿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英国联华影视公司制作影片《卧虎藏龙》未经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丝路驼铃》,侵犯了其多项权益。要求《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支付使用及赔偿费128万元。《丝路驼铃》阮曲音乐是宁勇1982年在中国音乐学院毕业时创作的,该曲完整演奏时间约8分钟。

一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侵权方无需赔偿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卧虎藏龙》剧组曾给《丝路驼铃》作者宁勇邮寄过200美元的汇票,宁勇未领取该汇票,应当视为《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已经履行过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不存在侵犯宁勇获得报酬权的情形。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停止侵害宁勇《丝路驼铃》阮曲署名权,在以任何形式再版电影《卧虎藏龙》时应当署名“宁勇作曲”,并将“宁勇编曲”纠正为“宁勇作曲”;三电影著作权人赔偿宁勇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本案诉讼费人民币元由诉讼各方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

宁勇不服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终审:侵犯著作权应担责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影片《卧虎藏龙》节选宁勇音乐制品《丝路驼铃》中2分55秒的内容,缩节为2分18秒作为影片背景音乐,把宁勇表现沙漠驼队坚忍不拔精神的《丝路驼铃》,用于影片女主人公玉娇龙愤然与匪首罗小虎激烈打斗的场景。《卧虎藏龙》制片者未取得《丝路驼铃》著作权人许可即使用作品,侵犯了宁勇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终审判决三电影著作权人酌情赔偿宁勇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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