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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04 06:01来源:卷卷 作者:佛山趙宗桂 中国法律网

??而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以下问题:A、该鉴定结论系被上诉人朱志霞在诉前单方面自行委托的,所作的鉴定结论证明效力不高。B、鉴定所与朱志霞就诊治疗机构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系江苏大学下属的两个分支机构,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和利害关系,该鉴定所根据医院的病历、病史资料等在所作出的鉴定时,无法保持客观、公正,对此,该鉴定机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动申请回避。C、该鉴定所是在朱志霞未治疗终结的情况下作出的,评定时机不恰当,违反了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作出的原则。该鉴定书载明的鉴定日期是2006年5月31日 ,也就是该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所说的对被鉴定者进行检查的时间,而此时朱志霞二次手术尚未进行,而其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史摘要第4条却记载有朱志霞二次手术(2006年6月1日2006年6月21日 )出院记录,这显然是相互矛盾的,是极其荒唐可笑的。另外,鉴定所在鉴定时依据的照片以及颅骨缺损图是朱志霞二次手术前所拍摄的。对比一下http://www.5law.cn。这些都说明鉴定所是对朱志霞二次手术前的伤残等所做出的鉴定。在一审庭审中,该鉴定所出庭作证人员在对方代理人的一再提示下,又说在2006年6月10日 再次对朱志霞进行了检查,殊不知,当时朱霞还在住院期间,二次手术还未结束。另外,还说明是否进行二次颅脑修补手术,只是为了美观,对是否有助于偏瘫的恢复、肌力的改观无任何帮助,这显然是极其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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