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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演变及产生的原因

时间:2012-05-04 11:36来源:明月公主 作者:笑看人生 中国法律网
第一、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思想基础是儒家的“慎刑”思想。这种思想不仅要求法官严格司法,不可违法用刑,造成滥刑,还要求被审讯人自己承认有罪或相关的犯罪事实,做到心服,把客观的犯罪行为与被审人的主观认罪态度结合在一起,这在儒家的经典《周礼》中已有论述,而且还把它作为一种对司法官的要求,这是中国儒家“慎刑”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断罪必取输口供”,5 也就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一条原则,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口供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而中国的口供与现代意义上的被告人的陈述有所不同。现在意义上的被告人的陈述除口供外,还包括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的辩认。口供之所以在中国古代司法中如此重要,除以上提到的“慎刑”思想外,还有另外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口供是被告人所犯事实的交待。由于司法官存在这样一个先入之见,即他们相信没有无罪的人会自诬有罪,因此他们认为口供本身的证明力比其他证据强。二是中国古代地方上司法行政不分,行政官员兼理司法职务,这就导致了地方上司法力量非常薄弱,而司法力量薄弱,就导致了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官判案倾向于对被告人进行有罪推定。一起案件发生后,司法官员只有尽快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结案,而法律给予他们的办案期限又非常有限,因此司法人员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证据,因此只好求助于被告人的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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