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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父母分得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使用权房,离婚时儿媳是否能分得?作者:王平律师 时间:2012-01-07 于小明系残疾人,其父母单位分了一套使用权房屋,为了能让这个残疾儿子有地方居住,父母把房证登记在于小明名下,于小明也在该房屋居住。知识产权保护论文。之后于认识一姑娘赵华,俩人结婚,一直在该房居住,一年后生育一子。在儿子一周岁时赵华要求与于小明离婚,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写明儿子由于小明抚养,双方除了各自的生活用品外没有共同财产。离婚后,于小明父母单位有政策,可以购买产权,于小明无钱购买,他的父母出资购买了房屋的产权,北京劳动法法律师:试用期内能随便辞退员工吗。仍然登记在于小明名下。十年后,当房屋的价值开始大涨,赵华想起了这个房屋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此房屋,并主张于小明故意隐瞒该房屋,房屋应全部归其所有。突然之间收到法院的传票,于小明大吃一惊,找到了王平律师,王平律师经过了解案情,查阅法律,认为赵华的起诉没有法律根据。首先:该房屋系于小明父母分的的福利性房屋。与赵华没有关系;其次,该房屋系在二人结婚前分的,虽然二人一直在此居住,但婚姻关系只持续了2年。再次,该房屋的产权系在离婚后购买的,且于小明于赵华都没有出资;最后,赵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不可能不知道该房屋。因此,王平律师代理该案并提出了上述观点,一审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赵华的诉讼请求,赵华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