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三项抗辩权,积极行使这些权利对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是非常必要的。第一个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第二个是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第三个是不安抗辩权,指在双方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中,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但是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只有这样才能防范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得不到对价的风险。否则,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就中止履行的或者对方提供担保后仍不履行的,就违约了,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