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土地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土地 > 土地法规 >

河南高院出了个“意味嫂”,我意味。。。

时间:2013-02-23 19:28来源:小龙 作者:寒冰烈火 中国法律网

依法受让的托幼用地被意味嫂判成公共用地

我们以十分的愤懑的心情向广大网友披露河南省高院,已实名向中纪委进行举报,原行政庭副庭长刘天华(女)、副院长袁永新在土地行政案件中人为的制造社会矛盾和冲突,为获取私利主观臆断、枉法裁判,导致我们用巨资依法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丧失,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七年的官司使我们已到破产的边缘。恳请中纪委依法调查,严惩执法枉法者。

2003年我们与兴豫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依据土地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原规划建设项目为托幼,但却遭到张明礼、李积贤俩人带领不明真相的个别人的百般阻扰,并状告郑州市政府为我公司颁发土地证程序违法,硬是说成绿地。

土地使用权属于谁,要看土地使用权证

兴豫公司通过土地出让获得该项目用地开发资格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银行不得开办经济实体)的原因,就分别将未开发的土地转让给了河南省高院、盛和公司等12家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给这12家单位都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意味嫂(刘天华)因找不到法律依据,无视法律和事实,主观臆断的认为,政府为我公司的颁证行为就意味着要改变规划用途,单独办证缺乏法律依据,竟撤销了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致使我公司继承的托幼建设项目至今无法开展。按原规划建设托幼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却被意味嫂超越职权、越粗代庖侵犯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法院:葫芦僧办葫芦案心中自清

2009年2月份我们收到判决书,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不但不立案。反而给我们出具了两份同样文号同一日期,完全不同的鸳鸯裁决书。

在实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们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份以(2012)行监字第72号函致河南省高院,明确提出涉案土地河南省法院认定为公共用地是错误的,缺少法律依据。托幼用地是盛和公司的。要求三个月处理,结果并报最高院。虽然省高院已立案再审,由于袁永新是主管审监的副院长,不顾审监庭合议改判、及行政庭同意改判的意见,以及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专家论证会的改判意见于不顾,主观臆断、有错不纠,维持原判。这其中袁永新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的危害后果,要超过多次犯罪。因为不公正的裁判是污染了水源,而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

衷心希望广大网友伸出正义之手,共同声讨枉法裁判的贪官,维护法律尊严。

河南盛和置业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