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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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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无罪羁押68天 老伯获赔7274元

时间:2011-11-17 13:49来源:听雨南窗 作者:桐源居士 中国法律网

  福州仓山区壁头村村民老吴与吴某发生纠纷,双方有肢体冲突。吴某伤情鉴定为轻伤后,老吴被刑拘。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仓山区检察院批捕了老吴。没多久,该案证据有变化,吴某的伤是陈旧伤,并非老吴造成。到警方撤销该案时,老吴已被无罪羁押68天。老吴据此向仓山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债务类型 。昨日,老吴领到7274.94元国家赔偿金。这是仓山区检察院处理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

  2007年9月4日,吴某受仓山区城门镇壁头村村委的委托,送“暂停违章搭盖通知书”给村民老吴及其胞弟。双方发生纠纷,吴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

  当年10月18日,老吴被刑拘。11月23日,仓山区检察院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了老吴。老吴对伤情鉴定有异议,检方要求警方补充证据。在复阅吴某的X片后,市二医院得出其肋骨骨折(首次鉴定的轻伤)属于陈旧伤的结论。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重新拍片,得出相同结论。警方从福州武警医院提取到吴某1998年9月在该院诊疗枪伤的手术记录及X片报告单,证实了陈旧伤的来源。

  2007年12月25日,老吴被取保候审,2008年5月23日,警方撤销本案,认为不应追究老吴的刑事责任,同日对老吴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10年9月,老吴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来到仓山区检察院,申请他被限制人身自由68天的国家赔偿金。

  仓山区检察院受理了老吴的申请,并查明老吴被无罪羁押的损害事实确实存在,且根据《》规定,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该院承担了赔偿义务。去年11月9日,该院检委会同意赔偿老吴7274.94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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