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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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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时间:2011-11-17 15:27来源:牙医王效平 作者:carol_0767 中国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债权债务清偿 。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 151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 180 条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罪名)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8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第 337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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