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冠李戴”的结婚钻戒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0/18 今年2月,王先生在某商场里购买了一只价值3268元的Pt950铂金钻戒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女朋友,其女朋友发现戒指吊牌上标的是Pt950而戒指上却刻的是“G750”。这下王先生傻了,急忙拿出发票对照,发票上开的也是Pt950铂金钻戒,而戒指上明明刻的是G750,G750并不是铂金。 于今年2月,王先生在某商场里购买了一只价值3268元的Pt950铂金钻戒作为结婚礼物送给女朋友,其女朋友发现戒指吊牌上标的是Pt950而戒指上却刻的是“G750”。这下王先生傻了,急忙拿出发票对照,发票上开的也是Pt950铂金钻戒,而戒指上明明刻的是G750,G750并不是铂金。 于是王先生来到了商场,找到当时卖戒指给自己的营业员,营业员承认王先生当时购买的是铂金钻戒,并表示是自己把戒指和吊牌搞错了,把G750的戒指和Pt950的吊牌混在一起了。这下事情算是清楚了,可王先生不认可营业员的解释,认为是店里故意欺骗自己,要求退一赔一。而商家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了青浦区消保委。 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先询问了消费者情况,再把双方约到了消保委。在投诉前王先生已经把戒指拿到相关的部门确认是G750。商场确认王先生的所说的属实,但商场的负责人李经理表示,商场不是故意把G750戒指和Pt950吊牌放在一起来坑害消费者。而王先生表示:买钻戒是送给女友作为订情信物之用,这件事让王先生在女友面前很尴尬,心理蒙上了一层阴影。商场的这种行为不可原谅,要求按照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退一赔一来赔偿。王先生还表示如调解不成功的话要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来讨还一个公道。在几次的调解后,商场为了息事宁人最终还是同意了王先生的退一赔一要求。 在日常的投诉处理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消费者要求按照欺诈行为来赔偿。《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欺诈行为,往往很多经营者会以自己不是主观意志上存心欺骗消费者为由来进行否定。欺诈行为的认定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的表示。但是如何区分行为人是主观意识上的故意却非易事。 让我们再回到本案例上来,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行为?笔者认为主要是看商场是否是主观上的故意。商场负责人口头上说不是故意行为,但口说无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你既然说不是故意行为,那你就要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不是故意的。如拿不出有效的证据就可以认定是欺诈。 在此,告戒有些商家要提高质量意识,重视饰品的标识问题,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同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专业素质,避免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导致对饰品随意标识或向消费者随意介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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