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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认定仲裁裁决标准的统一

时间:2012-01-02 04:52来源:绿色无边 作者:光弧心迹 中国法律网

  内地认定仲裁裁决标准的统一

  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领域,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划分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内国裁决的执行程序较为简单,而外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则存在诸多条件限制,往往需要以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为依据。判断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国际上通常以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领域为标准。仲裁裁决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内作成即为内国裁决,仲裁裁决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领域外作成即为外国裁决。这一标准被称为领域标准。

  我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划分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上,《纽约公约》采用领域标准。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却采用了机构标准,内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即为内国仲裁裁决,外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即为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划分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采用标准不同所带来的问题,在内地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中凸现出来。

  一、内地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标准

  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上,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安排》),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内地法院予以执行。《香港安排》明确规定内地仲裁裁决的认定采用机构标准,但对如何认定香港仲裁裁决却未给出明确标准。如果依据机构标准,只有香港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才能被认定为香港仲裁裁决。如果根据领域标准,只要仲裁裁决的裁决作出地为香港,包括在香港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或国外仲裁机构在香港做出的仲裁裁决都应该认定为香港仲裁裁决。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申请内地人民法院执行在香港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或国外仲裁机构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有的法院采用领域标准,鉴于前述仲裁裁决的裁决作出地为香港,将其认定为香港仲裁裁决,对其适用《香港安排》的规定。有的法院采用机构标准,由于前述仲裁裁决都不是由香港仲裁机构做出的,遂将其认定为外国裁决,对其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内地人民法院对《香港安排》的适用不通一,对内地与香港经济往来产生不利影响。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做出了《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外仲裁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依据《香港安排》在内地申请执行,明确了认定香港仲裁裁决采用领域标准,只要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做出的仲裁裁决,即为香港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可依据《香港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适用《通知》,其核心是裁决作出地的确定。《通知》没有规定如何确定裁决作出地。根据国际通行的一般原则,裁决作出地的确定,首先看仲裁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如果仲裁当事人约定香港为裁决作出地,则可认定仲裁裁决为香港仲裁裁决。在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会规定由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确定仲裁作出地。[3根据这样的仲裁规则,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如确定香港为裁决作出地,则可认定仲裁裁决为香港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对裁决作出地的确定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规则,则应依据仲裁程序的准据法确定裁决作出地。如果香港仲裁条例是仲裁程序的准据法,则可依据香港仲裁条例的规定确定裁决作出地。香港仲裁条例将仲裁分为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本地仲裁裁决作出地应为香港。国际仲裁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根据示范法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未就裁决作出地达成协议,中国债权国。裁决作出地由仲裁庭依据案件情况确定。这样,就国际仲裁如果仲裁庭确定裁决作出地为香港,则仲裁裁决为香港仲裁裁决。

  二、内地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标准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澳门安排》)规定,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由此可见,《澳门安排》对澳门本地仲裁裁决的认定,采用了机构标准。即澳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方认定为澳门仲裁裁决。此外对于临时仲裁,以仲裁员居住地为判断标准,如果仲裁员为澳门居民,则临时仲裁裁决被认定为澳门仲裁裁决。这就意味着国外仲裁机构在澳门作出的仲裁裁决和非澳门居民仲裁员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都不能适用《澳门安排》)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而要作为外国仲裁裁决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台湾规定》),对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认定,采用机构标准,即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方能根据《台湾规定》得到内地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执行。与《澳门安排》不同的是,《台湾规定》未将临时仲裁纳入考虑范围。这样,国外仲裁机构在台湾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和临时仲裁裁决都要作为外国仲裁裁决,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在内地申请承认和执行。

  三、问题及其解决

  从两岸四地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规定可以看出,内地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认定的标准是不统一的。认定香港仲裁裁决内地采用的是为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所采纳的领域标准。根据这一标准,香港仲裁机构、在香港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或国外仲裁机构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均被认定为香港仲裁裁决,可以依据《香港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认定澳门仲裁裁决则主要采用了机构标准,澳门仲裁机构和作为澳门居民的仲裁员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才能依据《澳门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认定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完全采用机构标准,只有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方能依据《台湾规定》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这种仲裁裁决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就造成了内地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待遇的不平等,从长远看会影响到这三个地区国际商事仲裁市场的发展。

  为此,应该统一内地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认定标准。关于是统一为领域标准还是机构标准的问题,鉴于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都采用领域标准,特别是我国缔结的《纽约公约》采用领域标准,而且在内地认定香港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中也已经采用了领域标准,内地应该将领域标准作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统一认定标准。内地对这三个地区仲裁裁决认定标准的统一也有望促进我国相关立法的修改,实现我国在划分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的问题上采用领域标准,一改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机构标准,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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