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新建项目的租赁)审批
来源:房地产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06/09/13
推荐房地产律师:
审批责任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中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关于印发规
审批责任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中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1999]22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5.《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6.《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 2002年4月)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 18个工作日 审批步骤:其实肾病综合症食疗。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债权担保 。 1.办理土地租赁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租赁的宗地的基本情况,即坐落、四至、面积规划用途;申请租赁宗地的权属状况;是否已取得计划、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是否已审定年租金标准或是否进行了地价评估;提出申请租赁的请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2.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关于脊髓空洞症的病因分析。(《城市管理法》第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 3.批准书或原用地单位的国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5.若不按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办理出让手续,则需要提供要求办理出让的土地的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面积及分摊原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6.租赁合同附图一式五份,附图为钉桩图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附图。若该项目用地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则可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图,并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位置。(《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
- 相关文章
- ·
- ·
- ·
- 特别推荐
- ·
- ·
共4页: 上一页 1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