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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刑事辩诉交易制度构建初探

时间:2012-01-08 01:07来源:望穿秋水 作者:树叶 中国法律网

  万 怡

  【内容提要】辩诉交易制度源起于19世纪的美国,并在争议中不断发展完善,后被英国、意大利等国家移植引进。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辩诉交易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乏类似的司法操作。2002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并确认了“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使之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存在。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三次司法改革,在改革中借鉴有益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构建中国式刑事辩诉交易制度,将极大推进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关键词】辩诉交易 借鉴 制度构建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糖尿病最好治疗方法。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1]

  辩诉交易作一项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至20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而获得合法性,如今成为一项广泛应用的司法实践。其内容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控交易,即检察官以较轻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控换取其有罪答辩;二是罪数交易, 债权。即当被告人犯数罪时,检察官以对其中一罪进行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三是刑罚交易(有的学者称为量刑交易),即检察官以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通常在检察官许诺作出上述一种或者多种形式的让步后,只要被告人接受并作出有罪答辩,即达成辩诉交易。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及世界影响

  (一)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争论与适用

  一般认为,辨诉交易是基于美国高犯罪率、刑事积案加剧的现实以及审判程序繁琐且耗费巨大的弊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投入而出现的一项不同于法庭审判程序的制度。[2]自其产生至今,关于其适当性的争论就从未停息。理论批评者认为辩诉交易是以牺牲社会正义或司法公正为代价的交易。在司法实务界,阿拉斯加州检察长曾在1973年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也曾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虽然反对者对辩诉交易程序提出种种非议和抵制,但是因为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刑事案件,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仍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不管理想的世界是什么样子,目前的现实是有罪答辩和经常与之伴随的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审判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管理得当,他们将使有关各方受益。”[3]于是,听听糖尿病如何食疗。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4]目前,美国有90%的案件通过辩诉交易结案。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20世纪,美国的刑事诉讼变革趋势对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实现权力平衡方面进行了诸多尝试。其一,寻求人权保障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平衡。1980年加州选民通过了《受害人权利法案》,其中“第八条建议”规定对重罪案件的辩诉交易实行限制,避免因追求高效率的审理过程而让罪犯逍遥法外,对于债券回购。使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1984年,美国通过《量刑指南》以使公诉人和法官在量刑时有一个统一性、比例性、确定性的标准,并提供了可以选择的辩诉交易安排。其二,加强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要求法官在接受被告人基于认罪答辩而成立的交易时,必须审查其辩诉交易的基础,即认罪答辩的有效性。该规则规定认罪答辩有效条件:一是审查被告人认罪的选择是否是“自愿和理智的”,如对自认有罪带来的宪法权利的丧失及后果是否理解,是否有律师协助等;二是审查认罪答辩是否具备“事实上的基础”,如可要求检察官提供其他有罪证据加以印证。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世界影响

  美国的辩诉交易理论与实践在受到多方批评的情况下不断发展并走向完善的同时,世界上采用对抗式诉讼程序的国家也纷纷仿效美国建立了类似的制度。英国刑事诉讼中,20世纪70年代以来,辩诉交易正被广泛地实践;1988年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典》在借鉴英美法系抗辩式庭审方式的同时,也引进了辩诉交易,规定了在庭审开始前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可以就判刑达成协议,并请求法官按此论处,即意大利式辩诉交易;自1970年开始,德国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辩诉交易的迹象,并在80年代初期得到实务界的广泛接受;我国台湾地区1990年在修正《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时,增加了“被告得向检察官、法官表示愿意科刑之范围”、“检察官得经向法院为具体之求刑”、“法院依检察官,被告之请求所为之科刑判决不得上诉”的规定;日本在1999年也宣布,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实行司法交易。

  二、辩诉交易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对解决我国刑事诉讼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式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分析

  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应用表明,这一制度已经越过了两大法系的界限,顺应了其相互借鉴、互为吸收、不断融合的发展趋势,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实践。借鉴辩诉交易制度在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以及对被害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合理内核,对解决我国刑事诉讼现实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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