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35分 - 提问时间:2011-12-30 08:19:1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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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房客签订了一年的,本月3日像租客提出口头通知,并与12月17日书面告知租客,我将出售此房屋,《通知注明我承认违约,违约事项按照租赁合同赔偿损失,建议租客与12月23日前搬离此房》。合同是我自己写的,上面之注明了我如果违约那么需赔偿租客合同总租金的100%,但是我在和租客协商的时候给了她三个方案1,她搬家我给她出租房子的中介费和搬家费,2,我赔付她一月的房租1200元,3每月租金减半,但是我需要1把大门钥匙带人来看房子.后来在18日租客短信告知我她愿意搬家,我还是口头告知她那么可以选择前2个方案赔付她,但到了20号的时候她说她看了合同,离婚协议。按照合同,我违约,就要赔付她一年的房租,我当时就否决了和她之前协商的东西,我也短信告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不要求她搬家了,和她继续保持租赁关系,24号租客就应该交付下一季度的房子,最新婚姻法。但是租客认为我在17号书面告知她我承认违约,我就已经违约了,所以现在房客以我不付违约金,她不交房租,并继续住在我房子里面直到抵消违约金为止。请问我是否违约,她现在不给房租是否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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