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说的是有些犯罪分子通过纠集、控制一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这些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实际上就是旧社会开妓院的老鸨。组织卖淫的具体表现,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发廊、旅店、饭店、按摩房、出租屋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或者容留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二是行为人自己没有开设固定的场所,而是组织、操纵他所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如一些按摩院、发廊、酒店的老板,公然唆使服务人员同顾客到店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钱财,或者以提供服务为名,向顾客提供各种名义的陪伴女郎,实际上是提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无论以上哪种形式,都属于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 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就是采取暴力或者采用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包括直接使用打骂、侮辱、捆绑等强制的暴力手段,学习 债权。也包括使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以揭发他人隐私或者以可能使他人某种利害关系遭受损失相威胁,或者通过某种行为,使他人陷入绝境,在别无出路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意愿从事卖淫。可以说无论采取哪一种强迫手段,都构成刑法这一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刑法这一条所规定的被强迫去卖淫的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强迫的对象可以是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也可以是原来曾经有过卖淫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卖淫的人。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提供协助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保镖、打手,进行联络等。在许多有组织的卖淫犯罪活动中,违法犯罪分子多是分工明确,互相配合。有寻找被害对象的,有开店坐阵当老鸨的,有负责联系找嫖客的,还有的负责充当打手看管卖淫人员或者负责看门望风的。有组织的卖淫嫖娼活动,社会危害极大。不仅严重腐化了社会风气,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因此,除了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的犯罪分子给予严惩外,对那些协助卖淫的人,也应给予惩处而不能放纵不管。因为他们的活动也是组织卖淫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的正是由于这些看门望风的打手帮助,才使得卖淫活动更加嚣张,甚至有恃无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