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1日管理人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陈述:1: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本金6769.9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1172.1万元及200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至日的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 2: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对上诉债务中的本金6394.9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的利息1101.77万元及200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至日的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及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3:如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尝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包括最高额抵押3000万元,其他抵押15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后, 债权。有权向浙江长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很明确债务人是浙江长金实业公司,广夏实业仅仅连带清偿责任,银广夏并不与农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农行不能直接行使债权的权利,因此法院也没有判决农行有权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尝的条款;所以农行也不具有债权人的投票资格,农行投票有悖于法律。 那末原来农行与酒厂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债转股原因随着债务也发生变化, 债权。因为有这样的事实,所以法院判决夜有所区别:"法院很明确的判明长金公司不能尝还原告上述借款,原告农行有权对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酒厂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包括最高抵押3000万元,其他抵押155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 那末农行为什么不履行对酒厂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限受偿的条款;很明显这是管理人用所谓的农行债权人,来虚张声势,扰乱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美国第一债权国。因为农行是设在银夏地区的农行,与银夏政府有千丝万娄的关系,这次又采取同样不合法的手段,进一步拉帮结派,虚构税务欠款,虚拟的远距离的时间定位(10年9月16日以前,注:也许广夏以前做假账、虚报利润时所欠下的税款)出资益调整表决时放纵信达和长金违法投票,债权又有拉出农行和地方税务局违法投票,企图个改变九知行"一债独大"的局面,真是机关算尽,恶事做绝、这是国证券事业的悲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悲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