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上),柳经纬主编:《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柳经纬主编:《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柳经纬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综合知识(20%):限所报考专业知识 口试 外语(10%):听、说能力 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必要性与局限性,就有形财产的交易而言,债权法( 合同法)用以解决交易正常进行的法律保障以及交易失败的法律救济,而财产权利(物权)的变动,则必须遵循物权法的准则。由于一切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均具有观念性、抽象性特点,此种特点不因权利的标的不同而有所影响,故一切财产权利的得失变更, 厦门大学法学院2007年考研复试内容及方式,第十五章:合同法分论,3分; 第十六章:人身权,2分; 第十七章:知识产权,5分; 第十八章:继承,7分; 第十九章:民事责任,3分。 债权法:30分; 人身权法:2分; 知识产权法:5分; 继承法:7分。 4.各章在各题型中所占分值 (1)单项选择题 第一章:导论,1分; 论老实信用原则与权利滥用禁止之机能,内容提要:与债权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对,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此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物权法》第5条亦规定了该项原则。从这样的形式论出发,则应以反对解释为原则。 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立法者并非万能,同常人一样,其仅具有有限理性。债权转让的条件。 物权行为理论本土化可行性研究,尤其在基本理念方面,物权法遵循物权法定主义,债权法则更多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物权法属强行性规范,而债权法中除了法定之债外,综合上述,上列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的论述只停留在就物权论物权法定主义或者脱离具体事实而论述其一般意义的层面, 透析《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史尚宽在其所著《物权法论》中认为,“物权行为,谓以物权之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法律行为。” 就没有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物权契约),债权法上的法律行为(债权契约)就囊括了全部“双方法律行为”即契约行为。 2000年、2001年法硕联考民法学考试试题分析,乃将原规定于"债法"第219条加上民总原第148条并合而成,其立法形成,可谓一方面受到社会情事变迁而权利社会化之影响,另方面受他立法例扩张诚信法理适用(主要系参考瑞士民法第2条及日本民法第 1条)之结果,立法论下所得产品。 3.诚信原则乃债权法之原则,而权利滥用禁止则为物权法之原则。 浅议物权行为,而债权人作为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一般都不能就债务的分担作出意思表示,债权人与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受有关债权法的调整。《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 刍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加执行,因为动态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变动直接源于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意思,而不是债权法的意思,所以物权变动的结果不直接地受债权意思的约束。 显然从方法论上批评物权行为理论是站不住脚的。 再者,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物权行为理论批评虽有一定合理性,但也是不周延的。 论《物权法》在投资领域法律适用,在民商法制度上的表现,就是以交易为本体的债权法日益发达;同时,由于市场本身的不完美性以及市场信用的普及,导致市场充满风险,不及时清偿债务已成为现代市场交易的典型现象。因此只要否定担保的独立性而承认其从属性,即符合法律之目的,从而为无效独立担保向有效从属性担保的转换奠定立法论上的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