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实际上,中国民法理论工作者应当了解到:欧陆法系国家的“债权法”理论及立法,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不过这与trips协议无关,这里就不多论了。 在为“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提供注册保护的国家,大都不是不加区别地允许一切注册商标所有人取得这两种特殊商标的注册的。 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下),除了保留盖尤斯在这部分留下的内容之外,还增加了更抽象的法的一般理论,分为正义论、法学论、教学法论、法的原则论、法的根本分类论5个问题。 债权。换言之,学说上的潘德克吞体系是六编制:第1编,法的一般;第2编,权利的一般;第3编,物权法;第4编,债权法;第5编,亲属法;第6编,继承法。 在我国物权法上确立居住权的几个问题,在这里笔者必须申明的是:笔者断言物权请求权性质上应属债权,只是想从方法论或者实证的角度,指出既有理论的某些缺陷,并非认为物权请求权应由债权法来规定,甚至并非否定此种请求权“应当”被视为一种独立于债权的请求权。笔者认为,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二),将企业作为一个物来对待,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是广泛存在的,例如企业的整体转让、企业的承包或租赁,只不过那是属于债权法的范畴,我国很多人尚不习惯于在物权法领域思考、运用它。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曲可伸。http://www.5law.cn。罗马法原理.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 原田庆吉。 用益权的源流及其在我国民法上的借鉴意义,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物权法从“所有”为中心向“利用”为中心转变,债权法在市场经济中作用增强,出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共同需要,现代法确认某些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赋予债权以强化效力。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因此在民事通则中间夹杂客体的规定一方面不能穷尽一切客体而显得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又实际上起不到对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指导作用,不如留给各个相关法律去解决,比如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的客体,在债权法中规定债权的客体,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 试论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之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移转不动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属诺成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要件,便在订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发生债权变动,当事人开始享有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依据合同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