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王泽鉴的《债法原理》,又看了一下《德国债法总论》,还是觉得对债权法的结构把握不准。后来买了《日本民法典》,发现日本民法中债法的总分结构非常清楚。为了弄清债权法的结构,特意买了柳经纬教授的《当代中国债权立法问题研究》,这本书主要目的在于探讨债权法的体系。下面就结合本书对债权法的结构进行归纳: 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方面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五个:一是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二是是否设立债权法总则;三是侵权法是否独立于债法;四是物权法和债权法之上是否设立财产法总则;五是知识产权法是否入典。其中涉及债权法结构的主要是二、三两个问题。 一、是否设立债权法总则 按照潘德克顿体系的思维方式,债权总则肯定是要设立的,实际上各国的民法典也在设立债权法总则的设立上取得一致。但是可能由于我国的法律现状和某些历史原因(法律虚无主义之后,介于我国现实,我们采取了将民法拆散零售的方式制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能制定哪部就先制定哪部),在是否设立债权法总则的问题上曾发生过激烈的争论,至今仍有学者持不设立债法总则的主张。其理由大概有二:一是认为合同法与侵权法异大于同,债法总则主要适用于合同法;二是既设置债法总则又设置合同法总则有叠床架屋的感觉。 第一个理由是不成立的,既然债法总则中关于债的履行原则、保全等等规定不仅仅适用于合同,那么就不能仅仅规定于合同法。 第二个理由其实是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偏爱,我们好不容易有部不错的法律,如果设置债法总则,势必把《合同法》总则中许多内容抽出去,这样合同法就会比现在显得单薄。对于 债权。 我是赞成设置债法总则的,因为这样使民法典的体系更加匀称,也更符合思维的规律。无论将来民法典如何制定,在学习时,按照民法总则--债法总则--债法分则(合同法总则、分则;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法总则、分则)的顺序会使思路更加清晰,知识更成体系。 二、侵权法是否独立成编 主张侵权法独立成编的主要是王利明教授,他也并不否认侵权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只是认为现在侵权法涉及范围非常广泛,放在债法中不利于其发展。 个人是赞成侵权法独立成编的,因为侵权固然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但是从侵权法的本质上看,它涉及到他人对人格权、物权等权利的侵犯,把它定位为对权利的救济法更为准确。就像担保虽然是债的担保,但是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支配,所以可以放在物权法中规定一样。 三、债权法总则的内容 我见过的各部民法中要数日本民法典对债法体系的安排最清楚了。 《德国民法典》债法总则与分则内容在顺序上掺杂在一起。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债法通则除规定了债法的一般规定,还在"债的发生原因"一节中规定了合同总则、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而债法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合同。 只有《日本民法典》债法总则仅规定债法的一般规定,分则分别规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各有各的想法吧,但是我比较偏爱日本民法典的体例清楚。 债法总则的具体规定大概包括: 1.债的标的, 债权。主要包括给付、种类之债、金钱之债、选择之债。损害赔偿之债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所以应规定于侵权法。 2.债的效力,主要包括债的履行原则、履行的基本规范(履行地、履行期限、履行方法、第三人履行等)、债的不履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等)、不履行的责任及免责事由。 3.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4.债的移转,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5.债的消灭,包括提存、抵销、免除、更改、混同。 6.多数人之债,包括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