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落实岗位责任 强化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杨勇、冯国耀 摘要:在李世彬、黄金豹、朝阳博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汽车贷款合同纠纷中,实际借款人和保证人李世彬是一个人,李世彬也是辽N0013D登记车辆的使用人和所有人,借款人黄金豹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也不会驾驶机动车。另外,李世彬涉嫌赌博罪,于2010年8月20日许,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电业小区聚众赌博,将其以黄金豹名义登记的辽N0013D车辆,输给赌博罪同案犯崔浩东。借款人黄金豹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不具备债务的偿还能力。李世彬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也不具备担保条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调查、审查未尽职,审核不严、管理不力,对借款人黄金豹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中国银行造成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文件相关规定应当对授信工作不尽职等违规行为实施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承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2010年8月26日,李世彬、黄金豹、朝阳博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分别签订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于2010年9月1日,向辽宁省朝阳市世元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同日,辽宁省朝阳市世元公证处出具〔2010〕朝市证经字第35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债权。自前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辽宁省朝阳市世元公证处朝市证经字〔2010〕第35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称:公证员告知了借款人黄金豹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实际辽宁省朝阳市世元公证处公证员并未在签订合同现场,也未告知借款人黄金豹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辽宁省朝阳市世元公证处朝市证经字〔2010〕第35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内容违法,与事实不符,该行为给借款人黄金豹、中国银行造成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此外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债权。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履约还款,必要时依法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2010年9月1日,辽宁省朝阳市世元公证处出具(2010)朝市证经字第35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时,借款人黄金豹营业执照暂定的经营活动已经终止,相关产权已经转让,该营业场所保证人李世彬为出资人,当时借款人黄金豹偿还能力已经发生变化,保证人李世彬也并非朝阳市北票市海波摩托车销售中心负责人,李世彬没有清偿担保债务能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签订汽车贷款合同调查、审查未尽职,审核不严、管理不力, 债权。对借款人黄金豹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反之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黄金豹支付贷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信贷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玩忽职守给中国银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六条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文件精神规定,应当对授信工作不尽职等违规行为实施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承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黄金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签订汽车贷款合同纠纷发生后,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文件精神规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未及时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反之向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报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应当告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依法向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判决书或者裁决书生效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拒不执行的依法给予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依法送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 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案件,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光辉形象,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应当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10〕15号)文件规定: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处罚。 朝阳博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担保业务,存在非法经营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朝阳市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依法查处取缔并处罚金,违规担保造成国家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希望,辽宁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精神,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要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起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责成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行限期依法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对辽宁省朝阳市司法局、辽宁省朝阳市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辽宁省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行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一案进行专题汇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法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