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近年来,因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时诉讼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在认识和执法上法院之间有分歧、法官之间有分歧,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原来的请示答复又不一致,造成不同法院之间和一个法院不同时间,产生受理与不受理的不同情况。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土地征收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近年来,因农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时诉讼到法院,由于此类纠纷政策性强,适用法律困难、处理难度大,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意见分歧,有的认为,此类纠纷既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有的认为,补偿费用分配是民事行为应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因此在认识和执法上法院之间有分歧、法官之间有分歧。由于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性质认识不同,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原来的请示答复又不一致,造成不同法院之间和一个法院不同时间,产生受理与不受理的不同情况。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性质 现阶段,由于国家征收土地仅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征收土地就是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性质只能依照国家征收土地这一特定性质,结合我国在农村实行土地权属集体所有制、土地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业经济形式来认识理解。 根据现行土地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笔者认为,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费用,它体现的是补偿性特征;安置补助费是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后,对于丧失以土地为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就业安排和生活安置必须给予的补助费用,它体现的是补助性特征。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27条第2款)包括三个方面的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征收补偿三项费用作为费用的本身就是一项财产权利,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l款)明确规定为:“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这一规定已经赋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民事权利的特性,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已属于民事财产所有权。而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权属性质,相关法律完全是按照与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对应进行区别情况规定的,并不与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对应规定。 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权属性质,土地管理法在修订前规定为:“为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此项规定除了确认两项费用不属个人所有外,没有明确界定财产权属的性质;在土地管理法修订以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2款) 的规定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这一规定说明,土地补偿费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和经营形式为依托进行管理和支配的权属性质,显然不同于民法上财产所有权中的"width:100%; text-align:center">
------分隔线----------------------------
关闭
![]()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