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概念 债权人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的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二、行使的条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包括: ①放弃其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④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 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 但以下情况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①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与、拒绝从事一定的行为而获得利益; ②债务人从事一定有可能减少其财产的身份行为; ③不作为的行为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④债务人无偿向他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⑤债务人在财产上设立负担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二)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 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主体 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使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五、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某一债权人取回了一定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各债权人应平等受偿。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三)对受让人的效力 财产应向撤销权人返还或折价赔偿;获得利益则应根据不当得利返还给债务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