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担保人的抗辩权

时间:2012-02-03 20:13来源:雾中的雪松 作者:昨日不复 中国法律网
1、担保人的一般抗辩权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主合同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然享有抗辩权。出现以下法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担保人也可以依法行使:(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自始没有约束力;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主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届满,保证担保责任期限尚未届至或届满;(3)主合同因履行、解除、抵销、免除、混同而终止,担保合同也终止;(4)主合同因撤销而丧失法律的约束力,担保合同也没有法律的约束力;(5)主合同协议解除,或因约定、法定的事由出现而解除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解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主合同债务人依法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担保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相应的抗辩权;(7)主合同债务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不积极行使抵销权或经担保人书面督促怠于行使抵销权的,担保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相应的抗辩权。2、担保人的特别抗辩权依据担保法担保人特有的抗辩权:(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2)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3)主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4)主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5)就最高额债权提供保证担保的,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自终止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后,对发生的新债权享有抗辩权;(6)债权人主动放弃数个担保物权中一个或数个,保证人或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相应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8)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9)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价格下跌,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担保人享有的不安抗辩权担保人有确切证据证明主合同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导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催告主合同债权人适当、及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或行使权利,而主合同债权人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或行使权利的,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扩大的,担保人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1)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债务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债务人丧失商业信用;(4)债务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4、担保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合同当事人是互负债务,债权人未履行合同的,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或者享有后履行抗辩权的,担保人也享有相应的抗辩权。5、担保人享有的预期违约抗辩权担保人有确切证据证明主合同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书面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适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行使合同权利,督促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享有相应的抗辩权。6、担保人享有的抗辩权主合同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担保人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享有相应的抗辩权。由于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