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月15日,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一、按外观主义确定发起人合同责任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公司利益,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一般来讲,前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后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发起人自己承担。 但是实践中,合同相对人往往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也不知道合同最终的利益归属。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指出,如果按照利益归属标准来确定合同责任主体,将使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面临较大风险。 这位负责说,为了适当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 1、如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该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则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除非该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即非善意时,则仍由发起人承担。 二、用他人财产出资效力不宜一概否认 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实践中围绕非货币财产出资产生的纠纷较多。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 1、为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和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针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评估,当事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规定,法院应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将评估所得的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相比较,票据债务人。以确定出资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 2、司法解释(三)设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到位与否的司法判断标准,尤其是对于权属变更需经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坚持权属变更与财产实际交付并重。这位负责人说 1)如该财产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在诉讼中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如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公司使用的,法院可以判令其向公司实际交付该财产、在交付前不享有股东权利。 3、司法解释(三)还规定,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如使用他人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认。因为无权处分人处分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时,只要第三人符合物权法规定构成善意取得,该财产可以终局地为该第三人所有。即便是出资人用贪污、挪用等犯罪所获的货币用于出资的,也应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而应当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三、股东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个重要任务。 1、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拓宽了出资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规定了: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等。 2、还明确并拓宽了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 1)不但规定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诉权,很多情形下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诉权。 2)明确了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包括利息责任。限制了股东约蠴3u,醛)裰t|闃褟⒙G覇V餁籾簿c!fv誎v硦[埐^12娉#陜豒{-娋薧Y9ǜ")蕐0填鶵&$1惼+櫔K3K'憊7袣湉梋訄鸶г迻〦]_芊(缲}H~Y5+笢WS娆$"艆w蔸犛牫L朵]穖阒缃R詰襟g媎*蓚拰H鮈斻{骿檇匼|﹐B1' =19 F+XD帜'o焞,%<Pr哒禫;!楷:环细, 8%eМb4 :鹹2铡驐*歗嬤I|镞誰R撛贜X怊f≧蟤J?鄟荱O4@;Z騢<_囘&寚铓x?蹵Y7f言浦W">╔ 乗e丅挝l炂縫玁g替"bFfk叩ê户2槓别@.5&E奉'V螑){闏|榣"矽06苝 8(魅Ztl ) :妪痶タ_齮RY磩*2z;渵!A }\糌鯩糫n>孀A?熰&蔕雈'厔+k狠ㄕwFg羬8箧H覲3Y(﹩1{巎枭鮠柙OjaX&獥匍娋轄湔⒎F鷡∑?ec匛!]uπ(災N呮鈑>悎-J浧S*蛙VT籧mtdK溥j隚廝itl|燖m|鬜9坸P蚡B幄9醞+匤c:^V'舜}|0o漸|q鋓嵻馲3)間稃'邚5J]Rv,誊A除嵔諲>帇09ぉe远0-F謖 (g痤蟕澓6千墘鏺嗙%-匬9耉$跈c膑丅拦.%r6Y& |